公告內容
在主題投票中,政采招標活動中的評標委員會組建規則得到了位居第四的關注度,小編猜測,這十有八九就是因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拋出的一條重磅規定了——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
當然,這一前提是該項目采用的最低評標價法。
不過,修訂草案中對評標委員會組建規則的修改遠遠不止這一點,讓我們一起來看:
Q1新辦法與現行87號令相比有哪些改變?A
(1)不再限制評標委員會成員比例 “評標專家不得少于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2)不再根據項目性質要求成員人數 “具備以下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七人以上單數”
(3)專家只能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與本單位項目評審 “復雜項目由采購人自行選定專家除外”
(4)不再強制要求隨機抽取 “應當通過隨機方式抽取專家”
(5)明確由采購人負責抽取專家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抽取”(本條與補抽專家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小編對此表示有待商榷)
(6)招標文件中需載明專家選取方式和組成比例
需注意的是,評標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的規定并未改變!!!
Q2采購人代表可以是代理機構人員嗎?A 需分兩種情況。
① 不得是承擔本項目的代理機構人員;② 可以是其他代理機構或非本單位人員;
根據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采購人代表應當是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是采購人委托的相關專業人員。
因此,采購人代表可以是非本單位人員,但是為本項目代理采購活動的機構人員除外。
Q3采用綜合評分法,可以全部派采購人代表嗎?A 不可以。
雖然修訂草案規定“成員組成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定自行確定”,有的小伙伴可能會理解為這適用于全部項目,但修訂草案中緊接著即明確“其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
也就是說,評標委員會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的情況是僅適用于最低評標價法的特別情形,因此,反過來理解,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至少應當保證有1名從省級以上采購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選擇出來的評審專家參與。
Q4采購人還可以自行提供專家名單嗎?A 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專家,但必須從政采專家庫中選擇。
現行87號令中有規定,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采購人可以在獲得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這里并沒有限制其必須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進行選擇。
但在修訂草案中,由于同時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或隨機抽取專家,因此也刪除了這一特殊情形,這就意味著,采購人無論是自行選擇專家還是進行隨機抽取,都必須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取。
來源:易招標學苑 作者:呂冰瑤